博士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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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士后相关政策  [2018-09-17]

组织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核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博士后设站单位申请一次性资助

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博士后设站单位申请日常经费补助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补助;每招收1名国(境)外博士后给予8万元日常经费补助。

接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进站的博士后;2.由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并在深圳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3.依托校本部招收纳入深圳市管理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其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博士后入户及配偶、子女随迁

博士后人员进站,可自愿选择落户流动站所在城市或本市。选择落户本市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入户;选择在流动站所在城市落户的,可办理本市《人才居住证》。

在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助

1. 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配套资助
    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 在站博士后人员应当在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贴

博士后退站备案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博士后出站留(来)深备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出站的博士后;(2)出站后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市政府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科研资助。博士后出站在本市开始工作后,凭工作合同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出站接收备案通知书申请支付首笔资助5万元,剩余部分在履行工作合同满一年后,根据单位对其科研工作考核情况予以支付。

申请出站博士后留(来)深科研资助

1. 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科研资助。
2. 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博士后出站自主创业的,科研资助可用于办公场地租金、贷款贴息、专利申请费等。
3.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平均发放。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办理出站备案手续之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申请,应当在出站满1年、满2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
4.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博士后人员提出科研资助申请时,应将考核结果一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龙华区博士后相关政策

龙华区博士后人员学术研修津贴

1. 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经所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同意,参加与研究领域紧密联系、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国内(境)外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人每年补助一次,可在结束国内(境)外专业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时提出申请。
2. 支持企事业壮大博士后设站规模。支持新区企事业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获批设站的企事业单位,在市资助的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优化博士后生活服务和科研支持政策,对在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在市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的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期满出站留新区或来新区开展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与市等额配套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设站单位加大博士后招生力度,每招收1名博士后,开题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日常经费补助。鼓励新区企事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每联合培养引进1名博士后给予该新区企事业单位5万元工作补贴。

其他相关

龙华区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深圳市人才引进

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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